一级学科名称(代码):城乡规划学(0833)
二级学科名称(代码):
城乡规划学是我校传统优势学科,本学科以工科为主导,借助优越的区位优势和丰厚的文化积淀,结合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,坚持“扎根于苏南地域历史文化、交融于长三角自然社会环境、服务于发达地区快速城镇化”的学科建设目标。“城市规划与设计”硕士点设置于2003年,2011年“城乡规划学”被批准为一级学科硕士点,同年,以城乡规划学等学科为支撑的“城乡规划与管理学”学科群被列为“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”。城乡规划学所依托的城市规划专业已连续两次通过国家专业评估,并先后成为“江苏省级特色专业”和首批“国家特色专业”建设点。
本学科主要包括“区域规划与理论”、“城市规划设计与理论”、“城乡生态规划与可持续发展”以及“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”等四个稳定的研究方向。同时,在村镇规划设计等方面也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。
本学科现有教授8人,研究生导师19人,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0人。近年来,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,完成国家级、省部级课题50余项,出版学术专著、在专业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00余篇(部)。
多年来,本学科已经招收研究生400余人,毕业生现已遍布于城乡规划设计、建设和管理等领域的重要岗位。
1、具有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意识,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;具有实事求是、严谨的科学作风。
2、具备本学科理论基础、基本知识体系和设计技能,具有较好的创造性思维和学术修养,具备独立进行城乡规划设计和研究的能力;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有能力使用本专业的外文资料;为政府管理部门,教育、规划设计单位,建设与开发企业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。
01区域规划与理论
主要研究区域发展、城乡统筹、城乡经济学、城乡土地规划、城镇化理论、政策与发展战略等。
02城市规划设计与理论
主要研究城乡规划与设计、城乡规划理论、城市设计、城乡景观规划、新技术在城乡规划中的应用等。
03城乡生态规划与可持续发展
主要研究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城乡生态规划理论、乡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内容。
04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
主要研究城市建设史、城乡历史发展与理论、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与设计、乡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内容。
1、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。从入学到毕业,学生在校最长年限(含休学)为6年。
2、少数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优秀研究生,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,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。
1、实行导师负责制,鼓励跨学科或交叉学科培养;积极探索和实施学科团队合作培养、校际联合培养、产学研联合培养、国际合作培养等模式。
2、培养采用课程学习、实践教学、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方式。课程设置体现厚基础理论、博前沿知识、重实践应用,强调理论性和实践性课程的有机结合。
3、硕士研究生在导师主导与发挥学生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的模式下,学习有关课程,参与实践活动,查阅文献资料,参加学术交流,确定研究课题,独立从事科学研究,取得创造性成果,完成学位论文。
4、在读期间,根据硕士研究生个人意愿,在符合本学科国外合作高校入学要求的条件时,可申请赴国外合作高校就读并申请取得硕士学位,同时在满足本校培养要求的情况下取得本校学位。
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。本专业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,在中期考核之前必须修完不少于20学分,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修完不少于34学分,且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36学分,同时满足公共课、学科基础课、专业基础课、选修课和必修环节的学分要求。其中:公共课7学分;学科基础课、专业基础课及选修课不少于25学分(选修课至少修跨一级学科课程2学分);必修环节2学分。
研究生课程体系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个模块,其中学位课由公共课、学科基础课、专业基础课三个部分组成,非学位课由选修课和必修环节两个部分组成。
课程设置表
类别
|
课程编号
|
课程名称
|
学时
|
学分
|
开课学期
|
考核方式
|
备注
|
1
|
2
|
3
|
学位课
|
公
共
课
|
10332004
|
基础英语(一)
|
64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公共课
7学分
|
10332005
|
基础英语(二)
|
64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10332010
|
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
|
32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10332015
|
自然辩证法概论
|
16
|
1
|
|
√
|
|
考试
|
学科基础课
|
08130302
|
现代城市规划理论
|
32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学科基础课
8学分
|
08130322
|
规划设计(一)
|
64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08130301
|
区域规划理论
|
32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08130303
|
城市交通学
|
32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专业基础课
|
08130305
|
城镇化与城镇体系规划
|
32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1方向
|
专业基础课
8
学分
|
08331005
|
区域规划设计
|
64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08130308
|
城市经济学
|
32
|
2
|
|
|
√
|
考试
|
08130317
|
现代城市地理学
|
32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08331001
|
生态城市规划设计理论
|
32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2、3方向
|
08130323
|
规划设计(二)
|
64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08331002
|
城乡发展与规划设计方法
|
32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08131005
|
城市设计理论与方法
|
32
|
2
|
|
|
√
|
考试
|
08331003
|
城市更新与城乡遗产保护
|
32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4方向
|
08331006
|
城乡遗产保护规划设计
|
64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08131006
|
中国传统文化与建筑
|
32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08341005
|
传统园林造园理论
|
32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非学位课
|
选
修
课
|
|
公选课:详见校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目录
|
|
|
|
|
|
|
公选课(含跨一级学科选修课)不少于2学分
|
08130312
|
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
|
16
|
1
|
|
|
√
|
考试
|
专业选修课不少于5学分
(专业基础课中,除方向设计课外,可作为其它方向的专业选修课)
|
08130313
|
城市基础设施规划
|
16
|
1
|
|
√
|
|
考试
|
08130315
|
城市形象设计理论
|
16
|
1
|
|
√
|
|
考试
|
08130320
|
城市社会学
|
16
|
1
|
|
|
√
|
考试
|
08131001
|
现代建筑理论
|
32
|
2
|
|
|
√
|
考试
|
跨学科专业选修课至少选2学分
|
08131017
|
江南传统聚落环境与民居
|
16
|
1
|
|
|
√
|
考试
|
08341002
|
景观生态规划理论
|
32
|
2
|
|
√
|
|
考试
|
08341001
|
园林与景观规划设计理论
|
32
|
2
|
√
|
|
|
考试
|
08331004
|
3S技术及其运用
|
16
|
1
|
|
|
√
|
考试
|
必修环节
|
10332012
|
学术活动
|
|
1
|
|
|
|
考查
|
必修环节
2学分
|
10332013
|
实践活动
|
|
1
|
|
|
|
考查
|
1、规划设计课程
规划设计(一)为公共设计课程,分为规划设计方法授课和设计实践课程两个部分,由规划设计指导小组统一授课、辅导,包括区域分析及总体规划设计、详细规划设计、城市设计以及景观规划设计等内容。方向设计课为学位方向的导师设计实践课程。
2、实践活动(1学分)
必须完成由学院统一安排的至少1门本专业主要设计课程的教学实践;或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投标竞赛、重大项目设计实践等活动,或参加导师的纵向课题研究。
3、学术环节(1学分)
参加10次以上相当规格的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会,完成1个评述报告并由指导教师评定。
课程学习除必修环节外,原则上在1~1.5年内完成。
在提出学位申请时,其相关学术论文成果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:
(1)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;
(2)以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(第一作者为导师),同时在国内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。
核心期刊包括CSCD核心期刊目录、CSSCI核心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。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时,本校学报视同核心期刊。
1、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包括论文的选题、开题报告、中期检查、预答辩、评阅、答辩等环节。论文工作中的各环节须分别按照《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的规定(试行)》、《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的规定(试行)》、《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(试行)》和《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(试行)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2、学位论文的选题应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、围绕重要的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,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学术理论意义;课题研究具有先进性、可行性,工作量和难易度适当;论文的质量须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。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。在论文题目确定后,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年。论文书写必须符合《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基本格式及相关要求》。
3、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《苏州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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